2012年 第 10 期
总第 614 期
总第 61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高凡修
【作者单位】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 河南濮阳 457000)
【摘 要】
【摘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分别是存货准则和或有事项准则中与存货相关的难点问题。但相关法规和教材均没有给出较为详细的实例解答,影响了广大财会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和应用。本文给出了这两个疑难问题的例解。
【关键词】存货 跌价准备 亏损合同 或有事项
一、同一存货中有合同部分和无合同部分分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转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解释,“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销。”
具体例解如下:
1. 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
例1:甲公司按单项存货、按年计提跌价准备。2011年12月31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前A产品的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15万元。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期末存货有关资料如下:A产品库存3 000台,单位成本为1万元,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台1万元。甲公司已经与长期客户某企业签订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约定在2011年2月10日向该企业销售A产品2 000台,合同价格为每台1.2万元。向长期客户销售的B产品平均运杂费等销售税费为每台0.15万元;向其他客户销售的B产品平均运杂费等销售税费为每台0.1 万元。假定造成有合同部分的A产品减值的影响因素消失,有合同部分的A产品的减值可以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