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6 期
总第 522 期
总第 522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张晓冬
【作者单位】
浙江瑞安市国税局 浙江瑞安 325200
【摘 要】
【摘要】本文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提出了异议,并进行了详细的举例说明。
【关键词】进项税额 免税项目 非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下称“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笔者认为此规定存在弊端。
(一)
1. 假设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为1 200万元,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为170万元,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为240万元,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0×240÷1 200=34(万元)。显然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