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4 期
总第 60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存货涉税抵销处理详解

作  者
付 春

作者单位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南昌 330029)

摘  要

      【摘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存货及所得税的抵销处理是会计实务的难点,笔者以新颖的视角分析说明了存货及所得税抵销处理的全貌及实质,并结合实例加以论证。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   存货   所得税   抵销处理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政策法规
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存货及所得税抵销处理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及《企业所得税法》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在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对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在未来该商品实现对外销售时再予以转回。《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也规定,如果内部交易形成的存货计提了减值准备,应按其存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只有该项存货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能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