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06 期
【作 者】
徐 芳 刘家乡
【作者单位】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郑州 450016 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西安 710064)
【摘 要】
【摘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具有明显的行业特色。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通过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期间发生的建设借款利息支出的账务处理值得特别关注。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探讨了目前高速公路建设借款利息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高速公路试运营 建设借款利息 资本化
一、问题的提出
与一般建设项目不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之间的期间即高速公路的试运营阶段。从目前的管理实务来看,高速公路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后产生的建设借款利息支出,应当计入高速公路建设成本(予以资本化),还是作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期间的支出,是高速公路试运营阶段财务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目前,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借款利息的规定是:建设期间发生的建设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待摊投资),但没有明确建设借款利息开始资本化(计入建设成本)和停止资本化的具体时点。实行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的建设主体还可以直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CAS17)的相关规定执行。CAS 17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显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高速公路借款费用进行会计处理时,还需借助会计职业判断。
王一平(2007)提出了其对高速公路建设基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思考。他认为高速公路建设借款费用资本化应采用分段分工程的方式进行,如路基、桥隧、路面工程与防护栏工程完工以前其所占用的基建借款资金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完工以后该工程所占用基建借款资金的借款费用应停止资本化。但完工的标志是什么?是交工验收还是竣工验收?如何具体明确路基、桥隧、路面工程与防护栏等不同工程项目占用的基建借款,其没有作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