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2 期
总第 600 期
总第 600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贾丽智
【作者单位】
(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 北京 100023)
【摘 要】
【摘要】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改革对钢铁企业有着巨大的积极影响。本文通过对酒钢宏兴的实证研究,从税收负担和会计报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验证了增值税转型能降低钢铁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增强盈利能力,促进钢铁企业固定投资及更新改造。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钢铁企业 税收负担 固定资产投资
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其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钢铁企业属于大型机械使用较为集中的重型制造型企业,各种大小机械设备构成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主体资产,并且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改良以及更新换代的费用在企业整个支出中占有较大比例,因此增值税转型对钢铁企业有着巨大的积极影响。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问题,本文以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酒钢宏兴”)为例作些具体分析。所有财务数据均摘自于酒钢宏兴2009年度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