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2 期
总第 600 期
总第 600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合同既是合同双方维护权益、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又是合同双方承担纳税义务的依据。本文结合案例探讨如何通过正确设计、签订经济合同来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收益。
【关键词】经济合同签订 纳税筹划 商业折扣 分签合同
一、改变折扣方式的纳税筹划
现金折扣在税法上又叫做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尽早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上的折扣优惠。由于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需按全额计征增值税。
现金折扣虽然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但是企业可通过修改合同条款,变 “现金折扣”为“商业折扣”,便可达到节税效果。
例1:某企业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100万元(不含税),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30天。若对方在10天内付款,则给予对方不含税金额5%的现金折扣;若对方在30天内付款,则不给予折扣。请进行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