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2 期
总第 600 期
总第 600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池 雪 江春霞
【作者单位】
(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西安 710064)
【摘 要】
【摘要】本文对澳大利亚的商品与服务税(GST)做了简单的介绍,并探讨澳大利亚的GST与中国的增值税在纳税人的认定上的异同及澳大利亚在商品与服务税规定的特殊组织GST group对中国的借鉴和GST branch与中国的总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的异同。
【关键词】GST 增值税 商品与服务税组 商品与服务税分支机构
我国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也是一种价外税。2009年1月1日之前,我国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之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澳大利亚与我国有着相似性质的税为商品与服务税(GST),GST是澳大利亚在2000年税制改革中新出台的一个税种,其计税依据是货物或劳务实现的销售收入。
本文主要通过简单介绍澳大利亚GST的特色征纳方式,并将之与我国增值税进行比较,以为我国改进和完善增值税的征纳工作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