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3 期
总第 519 期
总第 519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卫炳章
【作者单位】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太原 030002
【摘 要】
【摘要】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不抵债被投资单位涉及的会计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举例说明。
【关键词】资不抵债 被投资单位 超额亏损
目前,在我国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内资不抵债的被投资单位大量存在。这些资不抵债的被投资单位大部分依然在持续经营,既没有被清理整顿,也没有宣告破产。如果母公司能够控制这些被投资单位,则应当将其作为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对子公司合并抵销的会计处理问题仅仅做了文字上的规定,没有举例说明,给实务操作带来很大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