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1 期
总第 599 期
总第 599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作 者】
孔庆林 唐建波
【作者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50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递延收益”科目被划为负债类科目,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不妥,递延收益应该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同时,文章提出了加快利得与损失会计理论研究,在政府补助会计方面体现中国特色等建议。
【关键词】递延收益 政府补助 利得
一、递延收益不是负债项目
在分析“递延收益”项目性质之前我们先看一例:西北化工(股票代码:000791)2010年年报会计报表附注“27 其他流动负债”和“28 其他非流动负债”均是指“递延收益”项目。其中,前者是指“为下一会计年度转入利润表的政府补助金额”,后者主要包括因“工业废水治理系统项目”与“环保功能型粉末涂料项目”而取得的各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西北化工等上市公司将递延收益列报于“其他流动/非流动负债”项目中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应用指南在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将“2401 递延收益”科目划为负债类会计科目。“2401 递延收益”账务处理说明中指出,“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笔者认为,应用指南将“递延收益”会计科目划为负债类科目不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