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5 期
总第 593 期
总第 593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丁少山
【作者单位】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一、中小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存在的问题
1. 核定征收的具体执行中,有随意扩大征收范围的现象。很明显,工商企业的购销合同记载的成交金额与会计账簿记载的“材料采购”等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或者“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有着本质区别,“材料采购”等科目核算的内容既包括买价,也含运费杂、保险费等。税务部门按照“材料采购”等科目累计发生额核定征收印花税,意味着运费杂、保险费等合同之外的费用也在征税范围内。同理,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核定征收印花税,意味着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企业员工的视同销售行为也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