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5 期
总第 593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同用途下的税负差异

作  者
胡咏梅 卜 华(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途不同,其会计处理不同,税负不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也不同。一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二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将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抵扣。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