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5 期
总第 593 期
总第 593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苏如飞
【作者单位】
广西地税局科研所
【摘 要】
近日,小王与以前工作过的单位进行了劳动仲裁。从2010年4月1日起,小王就在该单位工作,但是该单位并没有和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8日,小王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要求该单位支付给小王自2010年5月2日起到2011年3月31日止的另外一倍工资共计66 000元。该单位支付款项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款8 700元,将余下的57 300元支付给小王。由于补偿金的数额较大,小王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