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5 期
总第 501 期
财会月刊(中)
改革与发展
关于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作  者
刘炳江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成都 610074

摘  要

      【摘要】本文在阐述我国政府会计现行收付实现制存在的问题和比较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两种会计核算模式优缺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会计实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政府会计   收付实现制   修正权责发生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大做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审查,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当年政府财政收支结余情况。然而笔者通过对江苏、四川、青海和重庆四省、市200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调查,发现这些地方政府结余项目的内涵并不一致:一是格式、内容没有完全统一,即使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财会人员也一时很难搞清其收支结余之间的关系;二是对结余项目基本上都做了不同程度的调整,至于结余项目是如何计算出的、结余项目的准确含义是什么,让人难以琢磨。
      为何执行相同的预算会计制度,却产生不同的结余项目呢?为了解释这个问题,本文试以结余项目引出政府会计核算基础并探讨我国政府会计核算基础改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