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3 期
总第 50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企业提取盈余公积与弥补亏损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作  者
卿固

作者单位
大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一、企业弥补当年亏损的相关规定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顺序规定如下:首先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其次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为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的10%,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企业不再提取法定公益金;再次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最后是向股东(投资者)分配股利(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