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3 期
总第 509 期
总第 50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王赟智
【作者单位】
广州
【摘 要】
一、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收入及处置收益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CAS 3)将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称为投资性房地产。较之原会计准则,CAS 3实际上是将有特定使用目的的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剥离出来,组成投资性房地产。它与企业自有房地产的区别在于创造经济收益的方式不同:前者是直接的,因为它的租金收入及转让收益都是真实的现金流入;后者是间接的,利用它来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最终通过获得销售产品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体现其价值。所以,这种区分有利于更好地衡量企业房地产的构成,评价不同房地产的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