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3 期
总第 509 期
总第 50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程国萍
【作者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通州支行
【摘 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简称“所得税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对于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务处理及核算方法,所得税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仅在所得税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作了笼统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在此,笔者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形成的原因,分析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时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