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8 期
总第 576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企业购销业务违约金的财税处理

作  者
樊正玲 李伟毅

作者单位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日照 276826 山东财政学院 济南 250014

摘  要

  【摘要】在企业购销业务中经常发生违约问题,本文对违约金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作了分析并举例说明,为相关业务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购销业务   违约金   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应的,收到违约金的一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一、违约金涉及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1. 供货方自采购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对于适用增值税政策的经济交易,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价外费用包含违约金。所以,违约金应当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