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债务重组中以应税消费品抵债的会计核算

作  者
曾繁荣(教授) 王有梅

作者单位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商学院 广西桂林 541004

摘  要
  一、应税消费品抵债理论分析
  应税消费品是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其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花、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以资产清偿债务;②将债务转为资本;③修改其他债务条件;④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