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纳税调整争议焦点分析

作  者
苏海雁 朱学义(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却未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纳税事宜作明确规定。在会计实务和纳税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焦点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纳税调整时要不要考虑该房地产的折旧价值。一种观点认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时不计提折旧,则纳税调整时不要考虑该房地产的折旧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中的房屋、建筑物视同固定资产处理,纳税调整时要考虑其折旧,其土地使用权视同无形资产处理,纳税调整时要考虑其摊销。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并举例予以说明。
  例:甲公司2009年初付款1 200万元购买一栋大楼列作“投资性房地产”。2009年末,该大楼公允价值为1 350万元。2010年2月甲公司售出该大楼,销售净额为1 450万元。要求:替甲公司编制相关会计分录、填列相关会计报表、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