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7 期
总第 57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关联企业间借款费用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作  者
杨焕云

作者单位
聊城大学 山东聊城 252059

摘  要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大量的资金闲置在账户中,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对于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获取资金主要是通过贷款、票据贴现等传统方式,有时满足不了资金需求。很多关联企业采取了企业间暂时资金借贷解决这一问题。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企业间借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界,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费用的处理也是五花八门,本文结合案例对关联企业间借款费用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做一探讨。
  一、关联企业间借贷借入方借款费用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有关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借款利息的扣除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指企业所得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