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4 期
总第 530 期
总第 53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付 春
【作者单位】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摘 要】
一、商誉的概念及确认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商誉的具体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 20)的规定,商誉代表的是合并中取得的由于不符合确认条件未予确认的资产以及被购买方有关资产产生的协同效应或合并盈利能力。据此笔者认为,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本质是企业的一种超额获利能力,商誉的产生可能是因为企业所处地理位置比较好、产品比较有特色、服务比较周到等。
CAS 20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视企业合并方式的不同,吸收合并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控股合并下,该差额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予列示的商誉,即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购买日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