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4 期
总第 53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之财税处理

作  者
古 华

作者单位
沈阳大学

摘  要
      一、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会计处理规定
  独立企业之间的整体资产置换,其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相等,如果不相等,必然涉及补价。整体资产置换如果不涉及补价,或者涉及少量补价,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 7)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高于25%,则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CAS 14)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整体资产置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