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0 期
总第 506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对我国增值税转型政策的看法

作  者
张洪 博斌

作者单位
昆明学院

摘  要

      【摘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这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本文指出应完善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制定工程物资及在建工程的增值税处理办法,调整原“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增值税政策,对提前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对相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以强化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关键词】增值税   固定资产   抵扣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简称“新条例”)允许纳税人抵扣符合条件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新条例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固定资产投资,将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产生深远影响,为降低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带来的消极影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应该看到,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新条例中直接涉及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条款并不多,本文拟探讨相关配套政策的建设思路。
  一、关于工程物资及在建工程的增值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