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4 期
总第 500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小议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的期末计量

作  者
叶江虹

作者单位
北京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判断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是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与其成本的比较关系: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减值了,则意味着材料也发生了减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没有减值,则意味着材料也没有发生减值。
  例: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C材料)的账面价值(成本)为60万元,市场价格为55万元,假设无其他购买费用。由于C材料的市场价格下降,用C材料生产的D型机器的市场价格由150万元下降为135万元,但其生产成本仍为140万元,将C材料加工成D型机器尚需投入80万元,估计销售费用及税金为5万元。
      要求:确定2007年12月31日C材料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