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4 期
总第 500 期
总第 500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孙甲奎 孙红雁
【作者单位】
西南石油大学
【摘 要】
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允许将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却仍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①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②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