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4 期
总第 500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之处理

作  者
何宗宁

作者单位
解放军总装备部西安军事代表局

摘  要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预计弃置费用金额与其现值相比通常相差较大,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弃置费用既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就应该符合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和确认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那么,弃置费用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吗?显然,弃置费用是未来的事项形成的。弃置费用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说,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吗?其只能造成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样看来,弃置费用既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不应该将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将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也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而将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会高估资产、低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