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2 期
总第 518 期
总第 518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李 敏
【作者单位】
武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摘 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税前扣除应当区分以下情况:
1.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界定是: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摊销金额允许税前扣除;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其摊销金额允许税前扣除;除了已足额提取折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相关税费等,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涉及替换部分固定资产的,还应当将替换部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对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具体延长多长时间由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而定),按照新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