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2 期
总第 518 期
总第 518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万先进
【作者单位】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
税收优惠主要包括税收返还、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
1.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税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简称“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税收返还是该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的形式之一。该项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应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对企业享受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准则不区分所享受税收优惠的性质、税种,会计处理方式相同,在满足“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条件时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该规定与原会计准则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原会计准则下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时,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所得税”科目,不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