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2 期
总第 518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小议非经常性损益监管

作  者
王兴河 刘 艳

作者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2008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扩大了非经常性损益的范围,由2004年规定的15项调整为21项,几乎囊括了现行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应用产生利得和损失的项目。
  非经常性损益概念的提出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但是并不能有效引导上市公司提高经营业绩。非经常性指的是损益性质的特殊性和发生的偶然性,非经常性损益不能反映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的努力。例如,短期投资、委托投资属于非经常性项目,因此由其产生的投资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由于投资项目不具有持续性和可预测性,投资收益的取得依靠被投资项目的良好运行状况,因此该项投资收益不能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努力及经营业绩。另外,债务重组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和利得的确认使得债务重组成为上市公司盈余调整的重要手段,其中债务的大量免除是当前债务重组的重要方式。债务的免除会减少未来会计期间的财务费用,上市公司在未来期间无需努力经营或仅保持现在的经营努力的条件下就可以达到监管目标,这也是2007年年报显示大量上市公司发生债务重组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