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2 期
总第 356 期
总第 35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王宝美 张栋天
【作者单位】
江苏阜宁县财政局
【摘 要】
常有采购单位的会计人员发“牢骚”:通过政府采购好是好,钱省了,服务也很到位,但有一点就是想不通,为什么政府采购发票不给我们采购单位?带着这个疑问,笔者和财政部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同志以及部分采购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探讨,发现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政府采购发票与普通发票并无实质性区别,政府采购只是一种采购方式,不会影响发票的使用、流向和归属,因此发票应该开给采购单位;另一种观点是,目前大部分地区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由财政部门集中办理,财政部门在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时,向支付对象索要发票合情合理,因此发票应该开给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