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2 期
总第 35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会计处理规定质疑

作  者
马敬民

作者单位
河北光大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1.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规避,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执业责任险,即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金,作为费用列支,一旦发生法律诉讼需要赔偿,就由保险公司负责。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负债包括职业风险基金,职业风险基金列入业务支出,按照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时的准备金。实务中,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按规定进行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和管理。但是,将职业风险基金作为负债核算与有关法规相悖,按统一比例计提也不太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