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1 期
总第 35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浅议低价销售存货的进项税额转出

作  者
曹全清

作者单位
山东东安黑豹股份公司

摘  要
      在正常经营中,有的企业存在低价处理存货的情况,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发现后往往会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笔者认为,这其中的有些情况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将非正常损失解释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