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1 期
总第 35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利润分配预案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作  者
许慧馨

作者单位
广西桂林市城郊供电有限公司

摘  要
      我国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以举例的方式,列举了属于调整事项的主要事例。其中,将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会计报表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不包括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其主要理由包括:第一,企业12月31日结账并计算出利润需要一定时间,待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已到下一年度。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对12月31日存在的利润所作的分配,而审议批准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股东大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见2003年CPA教材《会计》)。第二,如果将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作为非调整事项,那么报告期间利润分配方案中有关利润分配这一部分内容将是一片空白,这不便于股东了解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情况,放在下一年度的会计报表中反映也无太大意义(见《企业会计准则2002》)。笔者认为,这些理由并不充分,而且将利润分配方案中的全部分配预案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也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