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1 期
总第 353 期
总第 35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张敬国
【作者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笔者认为,发生减值后,仍然应该以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作为计提折旧的基础。
一、选择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作为计提折旧的基础的理由
资产减值准备是一个备抵科目,反映的是资产很可能发生某种损失的程度,而且这种损失在将来可能得到恢复。如果为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已经确定在将来无法收回,则应该将这部分减值从计提的减值准备中转出。在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中,累计折旧反映的是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与减值准备不同的是,累计折旧可以认为是固定资产已经发生的确定的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