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2 期
总第 386 期
总第 38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杨春林
【作者单位】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摘 要】
一、利润分配会计处理的复杂性
1.《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①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下同)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下同)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股票股利除外),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②股东大会批准的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提请批准的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批准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2.《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下简称《准则》),将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处理的利润分配从时间概念上加以定性,将其全部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规定:①确认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董事会提出的分配方案中的股利(或利润,下同)分配时,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②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间经股东大会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比照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