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1 期
总第 385 期
总第 38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审计与监督
【作 者】
余浩虹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在审计工作中,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往往会导致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产生分歧,给审计工作造成很大压力。前不久,笔者随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某市的石化公司进行审计,该公司有一项对外投资,其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股本总额的45%,但仍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当注册会计师提出质疑时,该公司给出了理由:虽然投资比例为45%,但并未达到50%的控制标准,且未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完全可以采用成本法对此项投资进行核算。
在对此案例进行分析之前,可以假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存在控制或共同控制,那么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就成为我们分析的重点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投资准则》)对重大影响的定义为: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决定这些政策。《投资准则》中对重大影响的描述采用的是定性法,这直接导致在实务中对会计政策的选择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通常根据持股比例的多少来进行判断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