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1 期
总第 38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审计与监督
审计师轮换与审计行业专长

作  者
刘成立 刘承德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 山东省贸易促进会

摘  要
      为避免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的作用,《萨班尼斯—奥克斯莱法案》规定,负责某公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审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须以5年为限进行轮换。我国财政部与证监会在2003年底发布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要求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至少每5年轮换一次,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审计独立性,还有利于改变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固有思维,提高审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