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1 期
总第 383 期
总第 38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冯晨光
【作者单位】
山东财政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当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得以恢复时,应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进行调整。但在实际计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必须补提累计折旧。补提的累计折旧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数与冲销的营业外支出两者的倒挤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数由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确定,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本文借助例题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