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作 者】
李 明
【作者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分析,探讨该准则在理解与应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计量 成本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名称与内容存在一定问题
1. 投资性房地产概念容易产生歧义。投资性房地产是一个会计专业术语,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但是容易与“投资性的房地产”相混淆。投资性房地产主要与房地产出租相关,而投资性的房地产主要与房地产对外投资相关。
2. 投资性房地产的内涵存在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具体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是不存在的,因为我国企业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明确用途,等到增值后再转让类似于“炒地皮”,这是我国法律不允许的。另外《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把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不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