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5 期
总第 401 期
总第 40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作 者】
曾忠伟
【作者单位】
福建漳州德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在我国,政府补助形式较多,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大。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对政府补助的界定、核算内容和要求及披露的内容等方面作了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某些具体事项的会计核算,笔者认为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
企业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有两种方法,即资本法与收益法。《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完全采用收益法。《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与资产相关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与收益相关的,又分两种情况处理:如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如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如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笔者认为上述会计核算有必要进一步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