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0 期
总第 418 期
总第 41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付冠华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
【摘 要】
【摘要】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包括金融期权交易日和结算日的初始确认。本文论述了在结算日对金融期权进行初始确认的理由,并进行了举例说明。
【关键词】金融期权 初始确认 交易日 结算日
一、金融期权是在交易日还是在结算日进行初始确认
就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而言,首先必须明确区分交易日和结算日。交易日是指金融期权合约的签订日,结算日是指金融期权的履约日。目前关于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存在着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交易日会计和结算日会计。交易日会计认为,对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必须在金融期权合约的签订日进行,一旦金融期权的买方和卖方达成约定并成为该期权合约的一方,那么金融期权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结算日会计则认为,金融期权在交易日所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应在表外披露而不应在表内确认,只有当金融期权的买方实际行权或转让该期权合约时(也即结算日),才能确认由该期权交易引起的利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