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3 期
总第 39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浅析关联方交易定价

作  者
潘胜国

作者单位
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摘  要
      例:甲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其子公司乙公司,并通过乙公司对外销售,产品的单位成本为32万元。2002年1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80件,每件销售价格为40万元。乙公司在对该产品进行验收后将货款付清(假设收入确认条件均满足)。市场上该产品的单位公允价格为36万元。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问甲公司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①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②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