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1 期
总第 419 期
总第 41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陈福军
【作者单位】
山东理工大学
【摘 要】
一、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职工教育经费
目前,大多数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将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等产生的费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并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欠妥,理由如下:
1. 职工教育经费的性质与“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范畴不符。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往来核算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债务,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需收回的债权。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并不是企业的债务,不需要以资产或劳务进行偿付;对于企业职工学习、培训等产生的费用的超支部分,也未形成企业的债权,不需要职工来偿还。因而,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不符合“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