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3 期
总第 39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合并会计报表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作  者
李 福 李太芳

作者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据此,集团母公司年终在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在合并会计报表上填列合并缴纳的所得税。
      集团内部销售存货、固定资产等形成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或者成员企业有盈有亏,合并计算所得税时盈亏相抵,均会造成集团合并所得税费用与集团合并缴纳所得税金额之间产生差异。《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集团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上述所得税差异予以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文对此作以下探讨。
  一、内部销售存货形成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