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8 期
总第 410 期
总第 41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文 华 李雅文
【作者单位】
西安日报社 陕西省行政学院
【摘 要】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笔者在此对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存货跌价准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抵销处理加以讨论。
一、存货跌价准备抵销的相关概念
我国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定期对存货进行盘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存货实际取得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比较的结果,对期末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集团公司内部购销交易形成的存货也包括在内。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存货只是实物资产存放位置的改变,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必须将存货可变现净值与该存货销售企业的取得成本进行比较,才能确定存货真正的减值额。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把握以下相关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