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0 期
总第 552 期
总第 552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王 龙 曹建安
【作者单位】
西安欧亚学院 西安 710065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西安 710049
【摘 要】
【摘要】在企业所有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时,其从企业取得的薪酬和利润两种收益分别要负担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本文建立了利润与薪酬替代的纳税筹划基本模型,分析在我国现行所得税税制下各种类型企业的纳税筹划临界区域,提出了实现企业薪酬与利润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方法。
【关键词】利润 薪酬 所得税 纳税筹划 企业收益分配
一、所得税法对企业收益分配形式选择的影响
按照现代企业契约理论,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市场合约。与传统企业相比,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是多元化的,由两种主要的产权形式构成,即物质资本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在传统的企业理论中,公司被理解为是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组织起来的联合体。为公司提供资本的物质资本所有者对企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管理者和生产者只是股东资本的雇佣者。在现代知识经济模式下,人力资本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生产要素。为了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物质资本的所有者通常采用了股权激励机制,即允许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公司一定的股份。因此,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逐渐转变为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混合契约模式。在这种契约模式下,企业经营者以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双重身份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