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9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美国企业破产重组效用分析

作  者
申嫦娥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摘  要

   【摘要】本文总结了美国企业破产重组效用的实证研究成果,包括破产直接成本、重组再生情况、重组企业的业绩以及重组对企业投资人利益(包括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债权回收)的影响,以期能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美国破产法   破产重组   重组效用   实证证据

  一、美国破产法简介
  财务理论认为,破产是最优债务契约的实现条件,而破产重组(通常又称为破产保护)可以避免无效清算。根据美国破产法,破产程序可由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企业启动,也可由债权人启动。破产法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提供了两个选择:①对于未来没有成功经营可能性的企业,按照破产法提供的程序进行清算。②对于期望能继续经营的企业,按照破产法提供的重组程序进行破产重组。
  在重组方案中,无担保的债权往往被削减,有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重组的情况下,仍然享有他们所留置的抵押资产的赎回权,股票依然保持完整,但直到重组方案中所有的义务得到满足之后才能得到股利收入。但重组方案需要得到多数无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即重组方案必须由不同级别的债权分组(如有担保与无担保应分在不同的组)投票,且每一组要得到参与投票的2/3的债权人或者能够代表全部债权1/2的债权人同意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