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9 期
总第 409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作 者】
秦 勉 陈标金
【作者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核算和披露进行了较大修正,资产减值的可转回性成为了此次变革的焦点。本文考察了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影响,并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意义及适当性进行了述评。
【关键词】资产减值 可转回性 盈余管理
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并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施行。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包括商誉)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允许转回。对于资产减值制度而言,明确禁止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资产减值制度的国际比较出发,通过深入分析我国资产减值制度的稳健性特征,探讨新准则中有关资产减值规定的意义及适当性。
一、我国资产减值规定与国际惯例的比较
1.美国会计准则。美国适用资产减值会计的资产大致包括权益法下的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商誉及其他可辨认无形资产,这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资产项目。相关的准则包括APB18(权益法核算普通股投资)、FAS142(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