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2 期
总第 392 期
总第 39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田逢春 张 兰
【作者单位】
河南开封 河南淅川
【摘 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但是,《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的条件,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使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则以前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时,转回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新的折旧率和折旧额。
众所周知,产品的成本组成项目一般有三项,即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而机器设备的折旧费一般来说属于间接费用,被列入制造费用而构成产品的价值。由于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按新的使用年限和价值再计提折旧,就会使产品的制造费用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产品成本。其结果是同样的机器生产的产品,在其他条件完全一样的情况下,仅仅由于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就造成产品成本的忽高忽低,从而影响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①认为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分摊;②当固定资产的价值恢复时,减值准备的转回对产品成本没有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