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2 期
总第 392 期
总第 39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喻 强
【作者单位】
成都
【摘 要】
由于企业会计核算所得税遵循的原则与税务计征所得税遵循的原则不同,因此企业在会计期间按会计核算处理所计算的所得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以下简称为差异)。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详细披露差异信息,以证明其应交所得税的正确性。然而,在年度会计报表披露中一般较为简略。对此差异,会计信息使用者(不包含税务部门)是否需要全面了解,企业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披露,怎样披露,笔者拟就这些问题谈点看法。
一、企业全面系统地披露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信息的必要性